基本案情专业的股票配资门户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案号】(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件分析
一、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法律属性
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通过授权,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并获取回报的权利。而特许经营权收益权是指特许经营权人依据特许经营权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本质特征
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财产权属性:尽管特许经营权本身带有一定的行政授权性质,但其收益权具有明确的财产权属性,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期限性:特许经营权收益权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与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相一致。债权性质: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实质上是一种应收账款债权,是特许经营者对特许方(通常是政府方)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应收取的款项请求权。公共属性:特许经营权收益权来源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与普通商业债权有所区别。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与应收账款的关系
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在本质上属于应收账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金钱债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符合应收账款的基本特征:
因提供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而产生具有向债务人(通常是政府方)请求支付款项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将来产生的收益
因此,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视为应收账款并进行出质登记,符合权利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物权法》(现《民法典》)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
二、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与效力
法律依据
在本案审理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应收账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五)应收账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专业的股票配资门户网,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的效力
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作为应收账款出质,一经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对抗效力:完成出质登记后,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从属性:质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也相应消灭。不可分性:质权人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对全部质押财产享有质权。
本案中,福建海峡银行与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以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出质,为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出质登记。这一质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质权有效设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权实现的特殊性
传统质权实现方式的局限性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现《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的,可以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对于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这种特殊债权,采用传统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估值困难: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价值受到特许经营期限、服务标准、政府付费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准确估值。市场有限: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潜在受让方有限,拍卖或变卖可能缺乏足够的竞争者。公共利益考量:特许经营权关系到公共服务的稳定提供,其收益权的转让可能影响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权利分离困难: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与特许经营权本身紧密相连,单独转让收益权在实践中操作困难。适合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
鉴于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特殊性,本案裁判要旨提出了一种更为适合的质权实现方式: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给质权人。
这种质权实现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直接性:避免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复杂程序,直接使质权人获得款项。稳定性:不影响特许经营的正常运行,保障了公共服务的稳定性。准确性:质权人直接获得应收账款,避免了估值偏差带来的风险。效率性:简化了质权实现程序,提高了质权实现的效率。司法实践的创新与发展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这一新型担保方式的积极回应和创新探索。虽然在案件审理时,法律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根据权利的本质特性,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合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1条第4款已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使相关规则更加明确和可操作。
四、本案对特许经营权融资实践的影响
拓宽了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渠道
本案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以出质,为特许经营项目拓宽了融资渠道。特许经营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通过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项目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未来收益获取融资支持,解决资金需求。
降低了融资风险与成本
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取得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质押,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担保,可以降低贷款风险,进而可能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特许经营项目的健康发展。
促进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发展
本案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担保方式,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与运营,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
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思路,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五、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实务操作建议
基于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实务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质押合同的订立
在订立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明确质押标的:准确描述所质押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内容、期限、预期收益等。确定质押范围:明确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金额、期限、利息、违约金等。约定质权实现方式:可以约定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给质权人的实现方式。设置特定账户:考虑设立特定账户用于收取特许经营收益,并约定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出质登记的办理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主债权信息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基本信息质押期限其他必要事项质权实现的程序
当出现质权实现事由时,可以考虑以下程序:
优先采用特定账户收款方式:如设立了特定账户,优先从特定账户中的款项受偿。要求债务人直接付款:向出质债权的债务人(通常是政府方)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向质权人直接付款。司法程序保障: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应收账款优先支付给质权人。注意事项
在实务操作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与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调:确保质押行为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必要时取得特许方的同意。防范利益冲突:注意防范与其他债权人或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保质权的优先效力。尊重公共利益:在实现质权过程中,注意不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尊重公共利益。
结论
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质押方式。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创造性地提出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权实现的特殊方式: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给质权人。这一方式充分考虑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特殊性,避免了传统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的局限性,为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有效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随着《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施行,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法律规则更加明确和完善。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设计质押交易结构,明确约定质权实现方式,必要时设立特定账户用于收取特许经营收益,以充分发挥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在融资担保中的作用。
本案的裁判规则和实践启示,对于促进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创新,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专业的股票配资门户网,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涵星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